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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勇,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09)随县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熊 飞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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