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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某与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承某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
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林承某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仰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林承某诉被告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承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承某申请撤诉,被告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承某申请撤诉,准予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林承某申请撤诉,被告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承某申请撤诉,准予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学知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郑高潮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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