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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国与湖北鲁某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成国
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湖北鲁某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林成国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鲁某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国诉被告湖北鲁某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国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成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成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传兵
审判员:方澜林
审判员:汪振武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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