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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林某某、林某某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林惠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月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林某某、林惠恩、沈月娣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以被告林某某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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