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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