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和县。
林某某与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李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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