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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李成花、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安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成花、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及未退还的租赁物价值10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先后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顶丝等设备,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及未退还给原告租赁物的价值共计10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的证据及线索,且本院无法取得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文书,长期放置既不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影响本院的结案,暂驳回起诉为宜,待原告知悉被告的下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20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李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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