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林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郭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