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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焦满红、秦皇岛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某某
蔡凤芹(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焦满红
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琬淇
金微

原告林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蔡凤芹,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满红,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琬淇,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金微,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焦满红、秦皇岛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物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蔡凤芹,被告焦满红委托代理人赵铁骑,被告秦皇岛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琬淇、金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房屋与被告焦满红的楼房上下相邻,双方应当规范使用不动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不当行为造成相邻财产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查明因被告楼层西南侧走廊消防喷淋头自动喷淋灭火的热感应元件启动了喷淋,喷淋水透过楼板淋浸了原告的房屋和设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技术规范喷淋头热感应元件在周围温度达到70摄氏度才会启动喷淋系统,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喷淋系统启动,但是作为该喷淋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维护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防责任协议书》的约定,二被告对该消防喷淋均有维护的义务,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考虑楼道的装修、管理使用均为被告焦满红,并且被告焦满红还在电梯口加装玻璃门,违反相关规定,延误了抢救时间,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称系被告焦满红装修时擅自改变了喷淋头没有证据,如果焦满红确实改变了喷淋头,被告物业公司知道后也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包括在电梯口安装玻璃门,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电脑、电话等财物损失,虽然没有进行评估作价,结合受损财物的照片和市场价格及折旧情况,本院酌定为3000元。对于房屋的维修的经济损失,因为已经实际修复,本院认定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为原告的经济损失,两项合计35850元。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为34104元,在实际的损失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满红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24000元,被告秦皇岛市金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10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告焦满红负担457元,由秦皇岛市金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房屋与被告焦满红的楼房上下相邻,双方应当规范使用不动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不当行为造成相邻财产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查明因被告楼层西南侧走廊消防喷淋头自动喷淋灭火的热感应元件启动了喷淋,喷淋水透过楼板淋浸了原告的房屋和设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技术规范喷淋头热感应元件在周围温度达到70摄氏度才会启动喷淋系统,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喷淋系统启动,但是作为该喷淋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维护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防责任协议书》的约定,二被告对该消防喷淋均有维护的义务,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考虑楼道的装修、管理使用均为被告焦满红,并且被告焦满红还在电梯口加装玻璃门,违反相关规定,延误了抢救时间,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称系被告焦满红装修时擅自改变了喷淋头没有证据,如果焦满红确实改变了喷淋头,被告物业公司知道后也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包括在电梯口安装玻璃门,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电脑、电话等财物损失,虽然没有进行评估作价,结合受损财物的照片和市场价格及折旧情况,本院酌定为3000元。对于房屋的维修的经济损失,因为已经实际修复,本院认定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为原告的经济损失,两项合计35850元。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为34104元,在实际的损失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满红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24000元,被告秦皇岛市金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10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告焦满红负担457元,由秦皇岛市金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长利
审判员:党常生
审判员:张然

书记员: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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