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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初与吴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建初,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微微,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林建初与被告吴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
  被告吴微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借款汇款地和收款地均不在浦东,原、被告双方户籍地均在温州,经常居住地不在浦东,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原告所在地为接收货币一方,且原告提交了户籍证明及居住证明显示其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也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微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吴微微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万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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