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建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林建兴与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林建兴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林建兴负担。
审判员 刘杨
书记员: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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