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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以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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