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以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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