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
娄有军(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娄有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王振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尧、人民陪审员郑传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王振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尧、人民陪审员郑传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长: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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