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某与张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某某
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张淑珍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立新

书记员:王力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