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张淑珍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立新
书记员:王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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