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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游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魏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工业园九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
被告:游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
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游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 裴缜
审判员 李岩
审判员 任妮娜

书记员: 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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