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民
景文艳(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李娜(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
郑焕义(内蒙古赤峰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
原告林某民,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景文艳、李娜,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邱振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焕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林某民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娜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景文艳、李娜,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郑焕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作为侵权林木所有人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诉讼中,被告未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辨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民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917元,由被告负担1383元;鉴定费1500元、评估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作为侵权林木所有人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诉讼中,被告未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辨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某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民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917元,由被告负担1383元;鉴定费1500元、评估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娜仁
书记员:郑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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