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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上海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凯旋北路XXX号XXX楼西区。法定代表人赵德明。委托代理人朱虹,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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