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国华,女,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孙国征、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华与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华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国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林国华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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