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田某某(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林某某,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赤城路77号。
负责人:裴某,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林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边超
书记员:张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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