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口县龙某镇湾龙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林口县龙某镇湾龙村。
法定代表人:朱洪荣,主任。
被告:马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龙某镇湾龙村58号。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东街办事处第二居民委员会8组。
被告:李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龙某镇兴隆村5组。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口县龙某镇湾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云某、李某某、李淑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口县龙某镇湾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庆高 审 判 员 周 剀 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
书记员:李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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