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法定代表人:左晨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徐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兆洲,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张海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申请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黑108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一、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给付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695323.29元、违约金171903元,返还保证金400000元,合计1267226.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225元,由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20元,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162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41.41元,由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10日,申请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企业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证号2xx3-xx6号面积48008.57㎡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建筑物中价值500万元的部分)。担保人张海涛以其所有的林口县054xx7号、201103xx3号、201103xx4号三处房屋提供担保;申请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保险单号:xxxx84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明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2xx3-xx6号48008.57㎡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属建筑物(查封价值以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海涛所有的林口县054xx7号、201103xx3号、201103xx4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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