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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欣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口县欣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丰,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口县欣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林口县欣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由被告为原告修建林口县欣达农贸市场内部冷库,合同造价87400元,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将定金30000元交付给被告。合同签订两年多了,至今被告没有进行施工建设,而且联系不上被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以其行为拒绝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因此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口县欣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承揽合同是由田旭东与被告吴某某签订,本案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口县欣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倞佶

书记员:刘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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