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口县柳某某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口县柳某某万某村。法定代表人:冯其军,职务: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口县柳某某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口县柳某某万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口县柳某某万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林口县柳某某万某村民委员负担。
审判长 王静玉
审判员 付倞佶
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李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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