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百惠商务酒店。住所地:林口县。经营者:廉旭,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林口县。委托诉讼代表人:周凤英,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林口县。被告:林口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林口县。法定代表人:朱天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百惠商务酒店与被告林口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百惠商务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林口县林口镇百惠商务酒店负担。
审判员 赵庆高
书记员:李耀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