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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林口桃都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姜天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春,该公司职工。
被告:林口桃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邓来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林口桃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都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太平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春、被告桃都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92382.76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桃都地产公司与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功林口分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起购买原告的混凝土及碎石商品,到2014年10月30日被告桃都地产公司与山东汇功林口分公司合计欠货款6979200元,两家公司陆续支付货款6739600元,尚欠239658元、利息52724.76元,到诉讼前欠款合计292382.76元。原告多次要求偿还,没有结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桃都地产公司与本案欠款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剀

书记员: 祁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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