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双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县百步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被告:余某某。
被告:叶丽萍。
被告: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5号滨河花园2号楼39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原告林双某诉被告房县百步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双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房县百步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水军、汪珍座落于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号3栋3单元(武房权证省直字第200237701号)的房屋和担保人水莉、林拓座落于洪山区珞瑜路345号金桥花园A栋2单元602室(武房权证市字第200102642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双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原告林双某的担保人水军、汪珍座落于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号3栋3单元(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的房屋和担保人水莉、林拓座落于洪山区珞瑜路345号金桥花园A栋2单元602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
书记员: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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