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光,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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