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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倪某某、谢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谢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林某某以需向刑事部门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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