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汉俊,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向某某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诉争房屋尚在办理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董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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