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林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钱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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