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书》,双方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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