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与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某区。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时某某、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林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