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某区。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时某某、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林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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