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庭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元薪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琴,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林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亚太国际商城”土地使用权证及未预售房产,查封元薪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转让给潘庭汉持有的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18年9月25日,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亚太国际商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七台河市不动产第0003241号,不动产单元号230903002002GB00807W00000000,面积13312.7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潘庭汉持有的全部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亚太国际商城未售房产xxxx00010500-xxxx09。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允许以变卖、抵债、转让、抵押、更名等各种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或变卖,须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兰丽
审判员 金刚
审判员 张天宇
书记员: 吴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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