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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陈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存青(系林某某妹妹),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系陈某某丈夫)。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共同于2019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430万元,并支付以4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之付款义务,原告林某某可以就被告陈某某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汾西路112-126号1-2层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处房产所得价款按照法定顺位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收取20,600元,由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共同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陈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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