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88187308J。住所地:松滋市刘家场镇湾潭路*号。
法定代表人:龚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47688958F。住所地:松滋市洈水镇大桥街西火路**号。
法定代表人:梅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亦工,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33元,减半收取18916.50元,由原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佘习华
书记员: 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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