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住所地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欧家河村。
诉讼代表人:湖北金松会计师事务所,该破产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莲,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学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芳,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与被告谢学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学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承担。
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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