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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鑫鹏铸造有限公司、万帮公司与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李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松滋市鑫鹏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住所地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振兴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菊,鑫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帮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十里镇九堰村6组01幢。
法定代表人:刘静,万帮公司经理。
被告:李平。
被告:李梅。
被告:刘静。
被告:李灵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鹏公司与被告万帮公司、李平、李梅、刘静、李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鹏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帮公司、李平、李梅、刘静、李灵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鑫鹏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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