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金财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秀,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财公司与被告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财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7.50元,由原告金财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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