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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金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灵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万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松滋市金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人上海灵晓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滋市金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1904号民事裁定,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金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松滋市金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畑畑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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