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融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冉宏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松滋市融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松滋市融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融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融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72元,减半收取计12036元,由原告松滋市融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敏
书记员: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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