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王家大湖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纸厂河镇金羊山集镇。
法定代表人:梅良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秀,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江城,1965年3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王家大湖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王家大湖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王家大湖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峥嵘
书记员:赵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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