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松滋市机关幼某某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松滋市机关幼某某
陈某某

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周蓉,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兴文

书记员:龚云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