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周容,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周友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松滋市机关幼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锦芬
书记员: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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