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松滋市旺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松滋市旺某矿业有限公司
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王鹏
张某某
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松滋市旺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刘家场镇长岭路。
法定代表人王茂林,旺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旺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旺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28元,减半收取67164元,由原告松滋市旺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旺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旺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28元,减半收取67164元,由原告松滋市旺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忠明
审判员:陈荣
审判员:郭敏

书记员:周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