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教师进修学校
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辛太
彭某某
陈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武汉学院
张华
原告松滋市教师进修学校(以下简称进修学校),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进修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太,系进修学校副校长。
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龙峰,武汉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系武汉学院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修学校与被告彭某某、第三人武汉学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进修学校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修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修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5减半收取3307.5元,由原告进修学校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进修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修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5减半收取3307.5元,由原告进修学校负担。
审判长:徐忠德
审判员:胡松
审判员:刘龙兆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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