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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捷安物流有限公司与丁某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松滋市捷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易兵,捷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丁某能。
申请人捷安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某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捷安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返还非法扣押的鄂D×××××重型罐式货车,申请人捷安公司向本院提供车牌号为鄂D×××××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丁某能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捷安公司财产权利的侵害,返还非法扣押的鄂D×××××重型罐式货车
案件申请费309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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