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男,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民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显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东盛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民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荆州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民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荆州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松滋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华
书记员:余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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