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
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晓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参与诉讼,代为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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