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德某木材站
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
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松滋市德某木材站,住址松滋市新江口镇德某村一组,经营者周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松滋市德某木材站与被告湖北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松滋市德某木材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胡松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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