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
湖北迈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松滋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2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范围为特别代理。
被告湖北迈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临港工业园通港大道一支路口。
法定代表人卢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迈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住房保障中心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住房保障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住房保障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住房保障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住房保障中心负担。
审判长:卢军
书记员:毛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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